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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橡胶交易需要注意哪些规则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5日
1、金制度

      交易所根据某一标准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标准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标准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金,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当某一标准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金标准进行结算,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标准合约持仓的履约,其持仓对应的交易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标准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在某一标准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一)标准合约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二)遇国家法定长假时;(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的,应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的,其涨跌停板按照规定涨跌停板中的高值确定。

     交易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占用的金。天然橡胶标准合约的低交易金为合约价值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