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骑电动车经过减速带时摔倒,送至医院不治身亡。老人的亲属将减速带附近的两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奇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7月20日18时许,7旬老人金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道路中央减速带后,至地下停车场入口附近时人车倒地。后110接警,金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第二日,其不治身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后金某的亲属将镇江市某馆、镇江市某局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擅自安装交通减速带、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未按规划要求安装路灯,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0多万元。
审理中,法院调取监控录像,并且实地勘查了减速带的具体情况。该减速带由23片黑黄相间橡胶块组成,长度约为564CM(橡胶块高处离地面约为4CM,东西长度约为36CM,南北长度约为24.5CM),为一凸出地面的减速带。该类减速带十分普遍,商场、道路、小区等都能看到此类减速带的设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对减速标线是这样规定的:减速标线为白色反光虚线,根据设置位置的不同,可以是单虚线、双虚线和三虚线,垂直于行车方向设置。用于警告车辆驾驶人前方应减速慢行,设于主线收费广场、出口匝道适当位置。本案中凸出地面的减速带设置是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国家标准的。道路的管理养护机关,对设置的减速带具有监督管理职能,是对减速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管、排除道路安全隐患的主体。因此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减速带设置主体或者道路养护管理单位在设置和管理上有缺失,原告仅凭道路位于被告镇江市某馆以北、镇江市某局以南,主张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
金某死亡的原因为脑出血、脑疝,减速带的设置是否为其摔倒的原因,金某的死亡结果与减速带的设置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尸检报告以及关于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减速带的设置导致了金某摔倒,摔倒事实导致死亡的结果,并且意识到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更应该提供尸检报告、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原告作为死者的家属,其消极不作为导致案件主要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存在重大困难,原告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主张死亡与减速带的设置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被法院认定。
据此,法院驳回了金某家属要求镇江市某馆和镇江市某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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